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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的原则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合同履行地的原则

1、特征履行地规则。

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

2、实际履行地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看完本文之后,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很重要的一点。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来进行确定合同履行地,其中对于原则问题就是我们需要做好这方面内容的理解。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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