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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清退函怎么写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房屋租赁清退函怎么写

承租人写清退函时,清退函应该包括出租人信息,清退房屋的原因,承租人清退房屋的期限,到期不清退要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介机构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因中介机构职员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

(2)因中介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中介机构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实的信息,作出了违法的行为,给承租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中介机构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于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应当予以赔偿。另外,如果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承租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双倍赔偿。

(3)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造成的损失

中介机构保证已事先核实为承租人提供的房屋资料,并满足承租人的特别要求,但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有欺诈内容,应由中介机构承担损失,先行向承租人赔偿损失。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承租人写清退函时,清退函应该包括出租人信息,清退房屋的原因,承租人清退房屋的期限,到期不清退要承担的责任等内容。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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