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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原因是如何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提-存的原因是如何的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提-存的后果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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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标签: 债权人 债务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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