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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股东同意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未履行股东同意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法院可以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不表示反对或者不愿意购买股权的,应视为同意转让,可以认定为合同有效。但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对于这个问题一旦出现了纠纷那么就可以按照本文的内容来进行认定,如果法院得到股东的同意那么转让合同还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应该请求法院进行撤销该合同,大家都清楚了吧。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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