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后又没合作要不要赔偿缔约损失
报价后又没合作要不要赔偿缔约损失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所以并不一定要赔偿缔约损失。
如果磋商时一方报价,并最后双方又没合作,但对方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提供的报价,并给对方造成利益损失的,那么即要赔偿缔约损失。
并且,双方未达成合作,但给无过错方造成固有利益损失的,也要赔偿缔约损失。反之,无过错方未遭受相应损失的,那么另一方即不承担损失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看完本文之后,对于这个问题大家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实际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我们要根据相关的约定来进行处理这个问题,也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家需要从上面的内容中来了解更多。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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