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5、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