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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地货币补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根据各地政府和当地的物价进行衡量。

【相关案例】

博罗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博罗县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

博府〔20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等有关规定,在征收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时,对难以按有关规定安排留用地,被征地村集体不再要求安排留用的,可采取折算货币的方式给予货币补偿。经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现将我县留用地具体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一、罗阳镇、梅花林场、汤泉林场补偿价格为520元/平方米。

二、园洲镇、石湾镇补偿价格为480元/平方米。

三、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罗浮山林场、龙溪镇、长宁镇补偿价格为400元/平方米。

四、福田镇、杨村镇、杨侨镇、湖镇镇、龙华镇、公庄镇补偿价格为320元/平方米。

五、泰美镇、柏塘镇、**山林场、白芒林场补偿价格为290元/平方米。

六、石坝镇、麻陂镇、观音阁镇、横河镇、鸡笼山林场补偿价格为250元/平方米。

以上补偿标准按留用地面积计算,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每2-3年调整一次。

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在征地工作中,以货币补偿留用地的,遵照以上标准执行。

博罗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8日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留用地货币补偿”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我们可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我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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