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租赁是否存在例外的问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法律咨询:

李某在灵璧县某城镇有房屋两间,面积20.84平方米。2005年7月22日,王某因经营需要租用了该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年租金4000元,租赁期限到2006年7月1日止。合同约定:“租赁期内若有人购买该房,承租方可优先购买,如不购买,出租方可向他人售出,承租方即刻让出该房。”8月20日,郝某向李某提出要购买此房,李某随即通知王某优先购买。9月5日,李某与郝某签订了售房协议书,9月20日交房,逾期不能交房,迟交一天,李某付给郝某违约金100元。郝某于签订合同时按约定交付首期购房款12万元。当李某通知王某搬出时,遭其拒绝。9月15日,李某用特快专递的方式,书面通知王某仍可优先购买房屋,或自2005年9月18日起三天内搬出该房,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办理租金结算等事宜。由于王某仍既不购买也不腾出房屋,李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立即搬出房屋。

律师回答:

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后,李某应按王某实际使用房屋日期收取租金,余款退还王某。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