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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增加或加重附加刑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法本意来讲,上诉不加刑就是不能给被告人的上诉设置任何障碍,使被告人的上诉渠道畅通无阻。”

那么,这一司法解释是从哪些方面扫清被告人上诉障碍呢?

障碍一:二审增加或加重附加刑处罚

明确上诉不加刑的“刑”包括附加刑

“这一司法解释统一了认识,明确应当严格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该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此前,不少高级人民法院就第二审法院改变第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主刑方面不加重处罚,附加刑能否加重处罚或者增加附加刑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第二审法院改变第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主刑方面不应加重处罚,附加刑同样也不应加重处罚,对财产刑的种类、数额均应维持第一审判决,既不应改变财产刑的刑种,也不应增加财产刑的数额,应当严格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也有意见认为,上级法院在二审或死刑复核期间,发现应当并处没收财产而原判没有并处的,应当引用刑法分则有关规定直接予以改判,并处没收财产。对没有依法并处没收财产的原判进行改判,是依法纠正原判决适用法律的错误,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的规定,否则就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这位负责人指出,我国刑法上规定的刑罚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另一类是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主刑只能独立适用,即不能同时判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主刑,附加刑则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同时适用。

“上诉不加刑的‘刑’,显然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附加刑也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加重附加刑也是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也是‘加刑’。”这位负责人说。

障碍二:发回重审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

明确二审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一审重审

记者注意到,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第二审法院不能直接增加和加重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这是考虑到以前实践中出现过第二审法院虽然没有直接加刑,但有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由第一审法院加刑的情况。该负责人指出,因此,这一司法解释就把可能出现的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形予以阻断,以求全面彻底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

是否一审判决有误,就没有任何途径加以纠正了呢?该负责人表示,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而不是通过第二审程序进行纠正。依照法律规定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这样,既能够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有效维护上诉制度,对于确实必须依法改判的,也指明了合法有效的救济途径。”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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