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5s偷走手机,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事件经过】
近日,咸阳兴茂广场一家护肤品店发生一起盗窃案件,该店店员发现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iPhone6Plus手机不翼而飞。查看监控视频后,发现盗走手机的是一名小女孩,偷盗手法娴熟,从拉开抽屉到拿走手机仅用了5秒。
店员:见女孩走动好心提醒
据店员王女士描述,4月24日下午,一名女顾客带着一名约四五岁大的女童进入店内,她连忙起身上前接待。女顾客开始在柜台旁看面膜,问价位等一些常识问题,没有任何异常。当时小女孩就坐在一旁。此时,在护肤品店的北门(该店有两个门,南北方向各一扇门,两门相通)还有两名女顾客一直站着。“让进来又不进来,总问一些奇怪的问题,不理她们又说怎么都不理,让再找个人来接待。”
这时,坐在收银台前正在打电话的店员周-女士看到忙不过来,急忙挂断电话,顺手将手机放在收银台的抽屉里,上前接待门外的顾客。而店内的女顾客则在店内转动,边走边看,王女士则跟在这名顾客身边。
突然,王女士发现坐在凳子上的小女孩不见踪影,她还好心提醒家长,对方回了句说,“没事,让她随便跑。”大约一分钟后,小女孩再次出现在王女士的视线中,“看了一眼带她来的那个女的就走了。”王女士称,这名女顾客便迅速离去。同时,站在门口咨询抽纸的两名女子也迅速离开。
等顾客离开后,店员周-女士回到收银台取手机时,才发现手机已不见踪影,“我记得很清楚是放在抽屉。”周-女士称,当时店里只有她和王女士,她当即用王女士手机拨打她的电话,已处于关机状态。查看监控后才发现,去年5月份花费6088元购买的手机被进店的小女孩打开抽屉拿走了。当她们追出去时,一群人早已不知去向。
【法律解读】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一般规定
(一)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1、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
2、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
3、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4、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5、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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