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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截留货款不上交构成何种犯罪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业务员截留货款不上交构成何种犯罪

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如犯罪主体相同,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客观上都是利用职务之便,犯罪的对象都可以是本单位的资金。在司法实践中,这两个罪名的把握存在难度,往往争议较大。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最大区别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主观目的的认定往往是刑事案件的侦破难点。我们说主观见之于客观,主观意志支配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志,在分析和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我们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对于行为人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有证据证明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业务员截留货款不上交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在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下,无法认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在线律师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TAG标签: 职务 资金 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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