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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交公司资料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员工拒交公司资料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网友提问:

员工拒交公司资料属侵犯商业秘密罪吗?

律师解答:

如果员工获得公司资料是因工作原因获得的,并非非法渠道或取得来,同时,员工未将该资料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拒交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制裁作出如下规定: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也有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如果您还存在这个方面的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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