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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原因失火损失谁赔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不明原因失火损失谁赔

虽然不明原因的失火造成的损失为失火的责任难以通过正常的手段进行认定从而导致一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但是毫无疑问如果是公共场合的管理者或者组织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此进行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可以看到,虽然不明原因的失火造成的损失为失火的责任难以通过正常的手段进行认定从而导致一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但是毫无疑问如果是公共场合的管理者或者组织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当然也可以咨询律师帮忙进行责任认定,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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