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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对质押物的损坏有什么责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质权人对质押物的损坏有什么责任

《担保法》第69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73条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抵押担保与质押不同,抵押的债务人也以继续占有抵押物,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为前提。

质押财产因不可抗力损坏的责任由谁承担

首先,质权人就财产剩余价值继续享有质权。

其次,对于损害部分的不利后果的承担: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从法律规定。第一,对于不可抗力造成质押财产损坏的,法律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从法律的一般规定来看,质权人仅在自己对于质押财产损害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可抗力造成质押财产损害的,质权人不承担责任。第二,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

1、抵押的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也可以是动产,如电视、机器设备等。

质押的质押物是动产,如电视、机器设备等;也可以是权利,如存单、汇票、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等。

2、抵押的过程中抵押物还是在抵押人的手中,而在质押的过程中质押物必须存放在质押权人手中。

3、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不动产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是动产的,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质押合同的生效。自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处置。

虽然普通人接触质押物的机会可能很少,但不代表没有,多学一点总是有好处的,有一句话说得好“技多不压身”。如果有一天您遇到了以上问题,希望小编的整理内容可以帮到您。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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