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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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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长沙市开福区的老年妇女齐*连,2004年与再婚丈夫徐-远诉讼离婚时,法院判令徐-远需支付她钱款67850元。由于徐-远一次性无法拿出这笔钱款,在齐*连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裁定上述债务由徐-远按月给付500元。2009年5月14日,徐-远突遇交通事故导致身亡,尚有拖欠款37200元未作偿还。齐*连获悉交通肇事方按照赔偿调解协议,向徐-远俩儿子支付总款项25.22万余元各类赔偿后,把徐-远的儿子徐-清、徐-习告上法院,要求徐-清、徐-习从所获赔偿款中,承担徐-远生前应给付的债务37200元。昨日,法院对齐*连之诉不予支持,仅判决徐-清、徐-习向齐*连支付赔偿款总额中的物损费3100元。

齐*连与徐-远均系再婚,两人相识于1996年,在1999年4月登记结婚。由于性格及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夫妻双方产生严重隔阂。2004年5月,经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令徐-远需支付齐*连共计人民币67850元。后因徐-远没有能力支付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天心区法院裁定徐-远从退休金中按月拨付500元作偿还。截止2009年5月14日徐-远因交通事故身亡前,已履行还款义务30650元,尚欠37200元未履行。

2009年8月11日,齐*连起诉到法院称,徐-远因交通事故身亡后,徐-清、徐-习两兄弟与肇事方公交公司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获得了二十五万余元各类赔偿款,要求判令徐-清、徐-习俩兄弟偿还徐-远生前应给付的债务37200元。

齐*连聘请的律师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www.1lawyer.cn)中一种赔偿项目,是属财产性的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的赔偿。依据保险法规定若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是作为遗产来处理的。而本案的情况很类似,且也适用了第三者强制保险,相应的保险金是不可能指定受益人的,应当按照遗产来处理。死亡赔偿金包括交通事故,也是参照继承法精神来处理的。认定死亡赔偿金应属具有遗产性质的财产,不是近亲属独自享有的财产。

法庭上,徐-清、徐-习称死亡赔偿金是属于兄弟俩的财产,并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表示不愿意履行齐*连的诉讼请求。认为肇事方依据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支付人民币25.22万元,包含家属误工费、交通费和丧葬费等,其中死亡赔偿金为22万余元,物损费为3100元。上述费用由肇事方以投保交强险承担十万元后,再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肇事方承担70%。

徐-清、徐-习的代理律师**小千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辩称,死亡赔偿金是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的遗产包括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家畜、文物等,其中第七项是指其他合法财产,最高法院在相关解释中对其他合法财产的解释是有价证券等。从中可以看出遗产,并不包括公民在交通事故中责任人支付的死亡赔偿金。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公民生前或者死亡时存在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却是在死者非正常死亡之后才产生的,不符合遗产的法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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