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具有合同的特征,同时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一)从属性,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二)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该合同的成立要件。
(三)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担保法》第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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