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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破产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虚假破产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的立法精神,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此法条的罪名应为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虚假破产的立案标准

虚假破产罪立案标准的最新规定规定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九条,涉嫌以下情形的,就应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无论是破产申请之前实施隐匿财产行为,还是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行为,都是公司、企业的单位行为,即使是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去付诸实施,但只要是按照单位决策,以单位名义,都是公司、企业的单位犯虚假破产罪的行为。相反,如果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公司、企业中的自然人不是以公司、企业的名义实施隐匿财产等行为,则不是公司、企业的行为,而是自然人的行为,这与单位犯罪具有本质区别,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如果公司、企业的财会人员为虚假破产作准备,非根据单位决策故意销毁该公司、企业的会计账簿,那么该财会人员则单独构成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而不构成虚假破产罪。

希望大家看了小编整理的知识,能够对虚假破产的处罚标准和立案标准有一定的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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