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可以给票据签章吗
网友提问:
合伙为票据签章吗
律师解答:
所谓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责任而形成的一种组织。对于合伙的法律地位,当今学术界众说不一。
相关法律知识:
只要合伙一经登记,这些条件实质上已经具备了。且登记的公示、公知、公信的效力是最强的,对于赋予已经登记的合伙以民事主体资格,是能够保证交易安全的。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合伙企业领取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从而,依据该法我们可以不论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问题,即对已登记的合伙与未经登记的合伙进行区分来讨论合伙为票据签章的方式。对于经合法登记而有自己字号的合伙企业来说,我们完全可以要求合伙采用与法人一样的签章方式,即:应有合伙字号的印章,合伙负责人的签章及合伙负责人或代表人身份的表明。而对于未经登记的合伙企业来说,从我国《合伙企业法》来看,不允许其从事经营活动,因而其合伙的存在仅在仅在合伙人之间有意义,即仅具有对内的效力,而对外来说,其不能体现合伙的整体,而只能体现合伙的个人,故如果全体合伙人达成合意为票据行为时,则全体合伙人均在该票据上签章才得将签章的效力归于全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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