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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欺诈责任的概念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律师解答:票据欺诈是比较严重的金融违法行为,《刑法》第177条和第194条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例如《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2条的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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