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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选择评估机构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当事人可选择评估机构吗

当事人可以选择评估机构。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评估机构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现实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时,关于财产损失评估,并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之一。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在线律师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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