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家庭各项收入均由张某保管和开支,2007年7月,王某因做生意向张某支取57000元,并在王某的要求下向王某立下借据一张,写明今借款人民币57000元,借款人为王某,借款时间为2007年7月6日。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很大,争吵不断,2009年1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其欠款5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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