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权”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正是以“审判权的分担及土地”为标准对管辖权进行划分的结果。既然“地域管辖权”是管辖权异议的客体,“级别管辖权”也应当是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收受诉讼案件的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这一规定给予了当事人就级别管辖可以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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