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劳务合同中的免责协议有效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劳务合同中的免责协议有效吗(《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劳务合同的免责条款如果是免除一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免责条款是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劳务合同纠纷责任的分配

农民工劳务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调整,那么有关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当然也就适用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就为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此,在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只要原告(农民工)能够证明同被告(用工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或者说只要被告承认同原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那么就应当由被告对其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履行负举证责任,即应由用工方对其已履行工资给付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劳务合同的免责条款如果是免除一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免责条款是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