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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是否应该赔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法律咨询:

1、我从2005年进入公司,第一份合同到08年10月份到期,公司忘记与我续签,后来在09年3月份补签了此份合同,签订日期双方均为09年3月份,有效期为1年。2、08年后公司与我签订了三次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两年,一年,现在第三次合同10月份到期,我本来想这次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中止与我的合同,请问我可以拿到多少的经济补偿?(是否以08年以后年限双倍支付)?3、对于08年10月份公司忘记与我续签合同的这段时间,我现在是否还可以要求相关赔偿(合同封面上写明合同期是08年10月14日至09年10月13日,但双方签订的日期是09年3月11号)

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解答:

你可以书面要求与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单位不同意,可通过诉讼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到期未签怎样要求赔偿

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既未依法终止又未依法续签,相关的劳动权利义务如何处理?这是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就办案来说,至少涉及到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等问题。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至于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两倍工资罚则,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上海市有关部门的执行口径是:“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本案中用工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1个月内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公司不必支付“双倍工资”,但如超过1个月,就另当别论了。

其次,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月计薪天数),大为月薪是3000元,日工资为137.93元,而不是公司按自然日折算的100元。今年国庆期间放假7天,其中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后三天是调整后的双休日,而法定节假日是计薪的,双休日是不计薪的。所以尽管大为节后只上了1天班,但公司除了支付当日工资外,还应支付国庆节3天的工资。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解除劳动关系时大为工作的年限超过了1年,所以经济补偿也要增加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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