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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齐某2012年7月应聘至某商贸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前不久,公司换了新经理。新经理一上任就几乎把管理层的人员全换了,齐某也被列入裁员名单,准备。齐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商贸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形式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解释:“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部门撤并、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

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分立或被兼并等情况虽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这些情况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第3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齐某的仲裁要求。

方式

1.协商(和解)

(1)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调解

(1)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发生,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3.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4.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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