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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的女职工在试用期内可否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內可否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并不包含《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对于《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不能孤立理解,应结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准确理解。《劳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辞退。”

由此可见,女职工在怀孕后,用人单位并非绝对不能解除合同,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证明怀孕的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企业绝对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法律法规一贯重视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对解除怀孕女职工,有很多限制性的规定。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TAG标签: 女职工 劳动者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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