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超市提供的法院刑事判决及任职申请表证明胡某曾于2006年10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判决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其在入职时在任职申请表“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一栏中隐瞒了被刑事处罚的记录,其行为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超市有权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Copyright © 2020-2023 合肥互推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皖ICP备2022006053号-11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