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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冲突问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冲突解决方式

遵守服务期的约定

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后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

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企业出资的对价,服务期是员工的义务,同时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员工无权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员工不能拒绝履行。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决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再与员工续约,则员工的服务期义务因用人单位的弃权而免除。因此在服务期问题上,可以说用人单位是享有主动权的,但用人单位一旦弃权,就无权再向员工追究服务期的赔偿责任了。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期之外约定的服务期,应推定为劳动合同的期限,该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不仅员工须遵守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弃权。

不论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观点还是司法实践的看法,都认同这样一点:

服务期是有约束力的,员工不得违反。如果违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与服务期限存在冲突的话,需要遵守服务期的约定,因为服务期更有利于用人单位的权利保护。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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