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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选择的范围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仲裁员选择的范围:

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通过以上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你总结的全部信息,你是不是对劳动仲裁员的选择有了新的认识了解了。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你,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需要解决,欢迎拨打法律热线。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在线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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