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首席代表,《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但是,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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