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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车"碾死上路幼童担责40%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两岁幼童在公路上玩耍,不料祸从天降,被迎面驶来的超载“病车”碾压致死。痛失爱女的父母悲痛万分,将司机告上法院。6月16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获赔近10万元。

2005年11月11日下午,家住重庆市荣昌县的韦-锋、刘-莉夫妻之女韦-洁(化名),由家住泸县喻寺的小姨刘-芬带着到汪某开设在泸县“加李”公路9KM+800M处路旁的茶馆玩耍。韦-洁在茶馆里玩了一会儿,便独自走出茶馆向公路跑去,刘-芬发觉后随即追出,与韦-洁一前一后向喻寺方向追跑。此时,被告汪*宇驾驶满载煤炭的货车与韦-洁相向驶来。见此情景,汪*宇便将车向公路中间靠,不料奔跑中的韦-洁还是碰撞到了货车右后轮上,当场被碾压死亡。

事发后,肇事车被检测出后轮制动力率不合格,整车制动力率不合格,且事故发生时该车严重超载。

同年11月21日,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定韦-洁的监护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汪*宇负事故次要责任。

同时查明,汪*宇为该车投了金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二原告从2002年3月起一直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某家具厂打工,韦-洁出生后至事发前一直随夫妻俩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宇驾驶严重超载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事前,汪*宇已将车行至公路中间,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事故是由于韦-洁监护人监护不力,导致韦-洁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减轻汪*宇的赔偿责任。

二原告在重庆市区的工厂工作,韦-洁出生后一直随父母生活是事实,要求按其经常居住地(重庆市)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令因韦-洁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检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5万余元,由被告汪*宇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40%即9.4万余元,原告自负承担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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