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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南交通赔偿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关于公布2012-2013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机场支队及所属大队、高支队及所属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规定和省统计局《2012年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特制定《2012-2013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予公布。请各地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12年10月10日

附件: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2-2013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

序号

项目

标准(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职工月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

省内

12元/人·天

外省

15元/人·天

经济特区

2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一一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7760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12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

2012-2013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

序号

项目

标准(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职工月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

省内

12元/人·天

外省

15元/人·天

经济特区

2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一一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7760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12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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