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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各市、州、县公安局、人民法院、统计局、调查队: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予以发布。本标准自2014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序号 |
项目 |
标准(元) |
一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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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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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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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 |
三 |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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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全社会分行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资收入 |
农、林、牧、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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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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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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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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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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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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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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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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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和餐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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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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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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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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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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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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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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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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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和社会共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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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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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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