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5年8月18日实施)
序号 |
项目 |
标准(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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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提供的2014年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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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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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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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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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月平均工资 |
自治区统计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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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农、林、牧、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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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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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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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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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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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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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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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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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和餐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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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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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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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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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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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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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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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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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和社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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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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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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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每人每天 |
自治区财政厅桂财行第30号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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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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