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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财产媳妇有份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简介】

因儿子结婚,林某父母将名下的两栋房屋西边的一栋,分给儿子儿媳居住,并签订分家协议。几年后,儿子儿媳离婚,儿媳认为,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可是房屋所有权仍在男方父母名下,男方认为不该将房产分割给女方。这到底有何说法?

仙游县法官认为,父母召集家庭成员分家,应视为父母将名下共同财产,在各子女之间作分割的行为。家庭各当事方之间均在分家协议上签字,分家协议中有关于财产分割的权利义务的记载。在男方父母无明确表示,只将讼争房屋赠予儿子一人的情况下,应视为对男女双方的赠予。昨日,记者从仙游县法院获悉,经审理院方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将分得房屋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法律解读】

如果只赠与给儿子,房子归儿子所有,但是赠与没有明确给儿子,而是登记在儿子、媳妇名下,应视为对两人的共同赠与。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财产继承法是怎么规定的?

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3、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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