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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次婚姻经历的亲属和继承关系应当如何梳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例】

50多岁的女子张-佩与已经过世的丈夫赵-强于半年前结婚,两人并非原配夫妻。过世的赵-强54岁,平时有高血压又爱喝酒,去年12月,因饮酒过度一个人在家时猝死。赵-强的原配妻子很早就过世了,儿子赵-凯因煤气中毒于2011年死亡,赵-强的父母也已过世。由于赵-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桐乡公证处要求张-佩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后受理了这起案件。

然而,事情没那么简单。因为,被继承人赵-强曾过有5次婚姻。

1、对于第四任妻子林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可知,受益人赵-凯先于被保险人赵-强死亡后,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赵-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因此,该保险金只能作为赵-强的遗产,而不能作为先于父亲死亡的儿子赵-凯的遗产,林某作为赵-强的前妻,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之列,因此没有权利继承该遗产。

2、对于被赵-强遗弃的女儿:

如果赵-强遗弃的这个女儿还在世并已经被人收养了的话,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她已经丧失了对赵-强的继承权。如果此女没有被收养,将可以继续享有继承权。

3、对于第五任妻子张-佩:

张-佩是赵-强的合法妻子,符合《继承法》中配偶享有继承权的规定。

由此可见,对赵-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只有张-佩和可能享有继承权的下落不明的赵-强女儿。

为了保障两位继承人的权利,公证处向张-佩说明情况,并告知,若是赵-强的亲生女儿要求继承其父的遗产话,与她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若到时原物不存在的,应当给予相当的补偿。

张-佩对此表示同意,并在公证处签下承诺书。根据这份承诺书,桐乡公证处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张-佩最终得以继承赵-强的所有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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