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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生活困难是否可以请求降低抚养费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疑难问题

张先生:三年前,我和前妻协议离婚。当时,我们协议约定1岁半的女儿跟随前妻生活,而我每个月必须按照约定给女儿支付500元抚养费。今年5月,我做生意不仅赔了本,还欠别人3万元钱。前妻依然要求我按月支付抚养费,而我目前确实没有这个经济能力。

请问: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给女儿降低一定的抚养费吗?

律师答疑

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父母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费数额的请求时,法院可以支持。

即离婚时一方为取得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不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而以后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下岗等原因经济收入大量减少,独自抚养子女确无实际能力的;离婚时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的抚养费数额少,随着子女成长、教育的需要和物价的上涨及社会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原抚养费数额明显不足,而对方经济收入增加又有给付能力的;子女患重大疾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难于负担全部的医疗费用的。另外,给付子女抚养费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下岗等原因导致无生活来源或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而要求不再负担或减少负担数额的,应予支持。

根据你的情况,你可与前妻协商,适当降低你支付抚养费的金额,若协商不成,可申请法院要求变更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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