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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人身保险合同返还保险法有什么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解除人身保险合同返还保险法有什么规定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满足上述要求之一,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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