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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答十五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在婚姻未能成就的情况下,你索回彩礼,是于法有据的。按照历史习俗,结合我国法律中婚姻自由、严禁买卖婚姻的原则,送彩礼被定义为一种有目的的赠送,不同于一般的赠送。彩礼往往是男方交给女方支配,用于筹备婚礼或者购置家庭生活用品的款项。你们实际上已经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了婚后共同生活所支出的费用不应该返还,例如装修费用、购置家具、添置家电、筹备婚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开销,男方不应该要求返还。同时,男方赠与女方的财物,因为属于自愿赠送,与结婚无关的,男方不得在事后要求返还。所以,男方给予的10万元彩礼除去为了结婚而支出的费用外,剩余的部分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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