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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不能让他(她)“净身出户”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受害方能否得到损害赔偿吗?

2、能不能让他(她)?净身出户?

对于以上问题,我国《婚姻法》均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调查收集到对方有法定过错情形的证据,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基础上,分割财产时对受害者多分财产;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有法定过错的一方给付损害赔偿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对方有过错,就分不到财产。只有具备上面四十七条之规定情形才可能分不到财产。但分不到财产,仅指分不到夫妻共同财产。

“净身出户”,让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即使具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情形,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仍然不能被剥夺的。

温馨提示:由于诉讼离婚需要向法庭提供大量的证据,因此,我们建议您咨询有相关经验的律师,这样能够帮助您在离婚诉讼中尽可能分得到更多的财产,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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