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
(二)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三)探望权的行使不会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探望权的行使主体范围是否可以扩大到子女的父或母以外?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有人认为应该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国的传统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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