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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的自建房屋怎么认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棚户区的自建房屋如何认定?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以上就是我过自建房屋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棚户区的自建房屋应该怎样进行认定这一问题的相关法规定了,如果对于自建房屋的相关问题还有想要了解的地方,可以当面咨询一下更专业的律师或者去寻找法律部门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中心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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