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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缔约过失违约责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二、效力待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效力待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区别:

1、两种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2、适用和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原则上,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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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标签: 效力 合同 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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