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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与合同履行有什么联系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不安抗辩权与合同履行有什么联系吗

不安抗辩权与合同履行的联系: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1、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2、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叫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一种特殊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了。我国《合同法》上还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他们都是为了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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